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是否应有质保期?

   日期:2023-06-08     浏览:45     评论:0    
核心提示: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的质保期的裁判观点各异。比如:有判例认为双方约定了质保期,不管合同是否有效,都应受质
 

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的质保期的裁判观点各异。比如:有判例认为双方约定了质保期,不管合同是否有效,都应受质保期条款的约束;有判例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质保期,劳务作业也应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计算质保期。

笔者认为,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劳务作业不宜约定质保期,更不应强制劳务作业一定要有质保期。

首先,实务中,施工方和作业方一般会约定因作业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验收的,作业方需承担返修责任,直至验收合格,但一般不会针对劳务作业约定质保期。当然,法律法规也不禁止双方约定质保期。

其次,用人单位、雇佣者应该承担自身的用人风险。做工程的人都清楚,质量问题除去勘察、设计等原因,施工方原因包含劳务作业、材料、机械、管理等因素。如某个钢筋砼柱承载力不够,原因可能是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不合格或配合比不合规,也可能是浇筑工人或机械原因导致振捣不密实,也可能是后期养护不到位等多种因素,暂且不说原因力很难查明,即便属于浇筑工人的原因,那么也应该由做为管理方的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就像生产出不合格的电子产品,应该由电子厂家承担责任一样,因为厂家理应建立并落实验收程序等质量管理体系。即便要对流水线上的工人进行处罚,对工人也仅是象征性的处罚一点点,而对于管理者应该处罚的更重些。

相关类案检索

01

北京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6192号]

裁判观点:劳务作业合同双方未约定质保期的,一方主张扣除质保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摘选】:城建*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单是对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结算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虽约定扣质保金5%为249555.89元,但对于质保期双方并未约定,城建五公司扣除质保金的主张无事实基础。

02

张*兴与江苏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7民终1551号]

裁判观点:劳务作业的质保期从劳务作业停止时起算,不应从工程竣工时起算。

法院认为【摘选】:涉案质保金是否已经具备支付条件。关于该项争议焦点,上诉人鑫*公司主张质保期为5年,被上诉人张*兴主张其系劳务分包,不适用质保期。本院认为,鑫*公司与张*兴签订的涉案《劳务分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对幕墙的质保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明确有防水要求,故涉案幕墙工程质保期应适用《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即质保期不少于3年。关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张*兴于2013年上半年停止施工,后未再施工,故东方医院新建病房楼外幕墙装饰工程的完工时间不等同于张*兴施工的涉案幕墙工程的完工时间。因张*兴停止施工涉案工程时间已超过3年,鑫*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张*兴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认定张*兴施工的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鑫*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张*兴5%的质保金。

03

金*春根、张家口名*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冀07民终2512号]

裁判观点:即便施工劳务分包无效,但约定了质保期,双方应受质保期条款的约束。需要保修的,应先通知劳务承包人进行维修,拒绝维修的,劳务发包人可找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

法院认为【摘选】:本院认为,金*根系个人,其与名*公司张*欣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但金*根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工程业经验收合格,金*根有权向名*公司主张劳务工程款。......对于名*公司主张的310#楼工程的质保期没有届满,质保金未到支付节点,本院予以支持。......该质保金待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后,金*根可再行主张。对于名*公司主张的保修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名*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保修的,应先通知金*根进行维修,金*根拒绝维修的,名*公司可找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

张*林、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7民终497号]

裁判观点:施工劳务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质保期,劳务作业也应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计算质保期。

法院认为【摘选】:关于质保金问题。《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剩余5%工程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双方未约定质保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之规定,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应为两年。李*、张*林于2020年1月9日结算,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张*林请求扣除5%质保金110000元(2200000元×5%),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05

青岛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10902号]

裁判观点:施工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了质保期,双方应受合同约束。作业分包范围为土石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砌筑等,属于法律规定的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情形。

法院认为【摘选】:......但该合同明确约定,分包结算完成且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总包结算完成后一年内支付至分包结算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并结算满两年后(质保期满与结算满两年截止时间不一致的,以居后时间为准),且在分包人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而盛*劳务公司承包中*建工集团中*青岛世界博览城2-5#地块学校项目土建主体劳务工程,作业分包范围为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砌筑作业等,属于法律规定的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情形,涉案工程2021年10月交付使用,质保期尚未届满,5%的质保金质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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